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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赡养多分继承案

案件事实

老人离世没有留下遗嘱,一套动迁房屋由老人和孙辈共同共有。老人共有五名子女,其中一名女儿无民事行为能力,庭审指定兄弟作为她的法定代理人。老人晚年长期在一名儿子家中共同生活,另一名儿子也照料较多,其余子女付出赡养义务较少。法院先把孙辈的一半房产份额拆分出去,剩下一半作为老人遗产,对赡养多的两名儿子予以多分,房屋归其中一名儿子所有,由他向其他子女支付房屋折价款,行为能力鉴定费用由五名子女共同分摊。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共同共有的房产处理继承,需要先剥离其他共有人的财产,余下部分才属于可继承遗产。

2. 法定继承里,跟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支持可以多分遗产。

3. 继承诉讼遇到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继承人,必须确定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房屋可判归一方,由取得房产者支付折价款。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