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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遗嘱形式认定继承案

案件事实

老人去世留下房产与存款,一共有三名子女。老人生前录制两段视频安排身后财产,家庭成员已经按视频分完存款,但就房产产生纠纷。一段视频只有家人在场,另一段视频有外部见证人在场,只是录像里没有记录见证人的姓名与日期,一名子女选择放弃继承,法院认可后一段视频构成有效录像遗嘱,房产按照老人意愿归儿子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仅有家属在场录制的视频,不满足录像遗嘱法定条件,不能当作有效遗嘱。

2. 录像遗嘱缺少画面内姓名、日期记录,若见证人能够出庭还原见证经过,法院可认定遗嘱有效。

3. 部分继承人已经按照遗嘱履行存款分配,房产也应当遵照同一份遗嘱意愿执行。

4. 接到传票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被告,视为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