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夫妻留有一套福利房改房,一共养育五个子女。父亲病重时当着全部子女口头表述,房屋待夫妻二人都过世后由小儿子继承,小儿子后续一直照料母亲生活。父母相继离世后,小儿子起诉要求取得整套房屋。其余四名子女中的三人认可该口头安排,有一名儿子失联经公告送达未到庭,法院判决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归小儿子。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口头遗嘱仅适用于危急情形,必须具备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危急消除后能订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口头遗嘱归于无效。
2. 本案中在场人为全部继承人子女,属于利害关系人,严格来说并不满足口头遗嘱见证人资格。
3. 其余继承人均当庭同意房产归原告,属于全体继承人达成遗产分割合意,可以据此处分遗产。
4. 部分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缺席进行裁判。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