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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内部遗产分割协议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母亲去世后,兄弟几人在舅父见证下协商遗产,约定门面房归大哥,大哥向另外两兄弟履行补偿钱款、承担保险费等义务。后续各方签署房产继承确认书,但大哥没有全部履行约定义务。两兄弟起诉大哥,大哥抗辩不存在协议,同时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认定分割协议有效,诉讼时效从前诉二审判决生效起算并未过期;对于约定模糊、不具备可执行性的子女教育、建房事项不予支持,仅判决大哥支付确定的补偿款与保险费用。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继承开始之后,全部继承人可以自愿达成遗产分割协议,书面、口头形式只要意思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具备约束力。

2. 诉讼时效并非自被继承人死亡起算,前诉二审判决释明当事人另案主张,时效自该裁判生效之日开始计算。

3. 遗产分割协议中给付义务约定必须具体明确,像承担子女学费、加盖房屋这类模糊条款,因缺乏可执行性法院不予支持。

4. 当事人对自己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已经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可以直接作为后案证据使用。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