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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涂改痕迹自书遗嘱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二婚购置一套夫妻共同房产,育有两名儿子。被继承人身患脑血栓,亲笔书写自书遗嘱,邀请两名见证人在场签字,写明自己的房屋份额由小儿子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小儿子起诉确认遗嘱有效。大儿子提出抗辩,认为遗嘱存在涂改、无录像、没有公证,被继承人患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主张遗嘱无效。法院结合见证人出庭证言,认定涂改属于书写时身体原因造成,不影响真实意思,自书遗嘱符合法定要件,判决遗嘱有效,对应房产份额归小儿子继承,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法定生效要件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公证并不是自书遗嘱的必备生效条件。

2. 遗嘱存在错字、轻微涂改,只要整体意思清晰,有其他证据佐证是本人真实意思,不会直接导致遗嘱无效。

3. 仅有患病记录不能直接否定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需要证据证明立遗嘱时不能辨认自身行为。

4. 遗嘱仅能处置属于被继承人个人的财产份额,夫妻共同房产仅能处分二分之一产权。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