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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顺序继承人法定继承纠纷案件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终身无配偶、子女,父母早已过世,兄弟姐妹一共五人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留有两套农村房屋以及银行存款。其中一套房屋登记在已故母亲名下,另一套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该套房屋因火灾房顶损毁。被继承人去世后,其中一名兄弟私自支取全部银行存款,其余四名兄弟姐妹起诉要求分割房产与存款。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缺席审理,两套房屋由五名兄弟姐妹各分得五分之一产权份额,已被取走的存款由该名被告向其余四人分别返还对应继承款项。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兄弟姐妹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全部继承人均未放弃继承,视为接受继承。

2. 被继承人从父母处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在其死亡后再次发生继承,需要分层计算继承份额。

3. 遗产房屋即便房屋损毁、房顶灭失,只要产权登记仍然存在,继承人依旧可以分割房屋产权份额。

4. 部分继承人私自支取被继承人遗留存款,占有属于其他继承人的钱款,应当向其他继承人返还对应继承款。

5.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并作出判决。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