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产及继承纠纷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案涉房屋属于老年夫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未留下遗嘱。夫妻育有三名子女,大儿子早逝,孙女儿代位继承。爷爷在未完成遗产分割的情形下,将整套房屋赠与孙子并完成过户。孙女儿曾出具书面承诺,承诺放弃案涉房屋继承,事后又起诉要求分得房屋八分之一份额。女儿起诉,请求确认赠与协议当中自身继承份额部分无效,并确认自己享有八分之一产权。法院采信书面承诺,驳回孙女儿全部诉求;爷爷无权处分女儿可继承的房产份额,该部分赠与无效,房屋最终由孙子享有八分之七,女儿享有八分之一。被告方提出的存款、抚恤金、丧葬费用等遗产分割诉求,因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本案不予处理,可另行起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遗产分割未完成前,部分继承人不能擅自将整套共有房屋赠与他人,无权处分部分的赠与行为无效。
2. 继承人签署的书面承诺,如系本人签字捺印,属于家庭内部遗产处分合意,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事后反悔。
3. 代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等同于其已故父辈,但其权利可因自身签署的有效承诺受到约束。
4. 当事人提出独立的遗产分割诉讼请求,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不缴纳费用的,该部分诉求本案不予审理,可另案起诉。
5. 其余继承人自愿处分自身继承份额赠与第三人,属于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法院予以认可。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