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出资证据法定继承纠纷案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名下有一套由公房购买而来的房改房,登记在母亲个人名下。母亲 2013 年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育有两个儿子。小儿子主张房屋实际由自己出资,只是借用母亲名义登记,但拿不出出资证据。法院两次给予小儿子另行起诉确权的期限,其并未起诉。大儿子起诉要求继承房屋份额,法院认定案涉房产属于母亲遗产,由兄弟二人各继承二分之一产权。被告提出分割黄金饰品、钱款,因证据不足,本案不作处理,可另行起诉。被继承人死亡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本案适用旧《继承法》。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主张借名买房、实际出资的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2. 法院给予当事人另案确权救济途径,当事人不起诉的,法院直接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认定遗产归属。
3. 被继承人死亡于民法典生效之前,继承纠纷适用当时的《继承法》,不适用民法典继承编。
4. 没有遗嘱,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一般均等。
5. 当事人主张分割其他金银、钱款遗产,证据不充分的,本案不予处理,待证据完备后另行诉讼。
原《继承法》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一款;《民法典时间效力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