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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部分有效案

案件事实

丈夫与妻子共有一套房产,丈夫生前写下自书遗嘱,对夫妻共有房屋中自己的份额作出安排。丈夫过世后,因涉及祖辈转继承问题,妻子与女儿起诉确认遗嘱效力。几名被起诉的亲属没有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反倒提出索要路费、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求,法院认可遗嘱当中对应房产处分的部分有效,驳回亲属的赔偿请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书遗嘱满足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形式合法即可发生效力。

2. 仅对本人所有的财产部分订立遗嘱处分,才属于有效遗嘱内容。

3. 继承纠纷案件中,被告主张路费、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原《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