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人起诉公司房屋占用侵权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房屋产权属于台商,该台商同时是涉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长期使用这套房产。台商去世后,他的配偶与子女作为继承人,尚未办理房产过户,就起诉公司,索要多年房屋占用损失。法院查明,老产权人对公司使用房屋知情且同意,属于合法占有,继承人举证不足,全部诉讼请求被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通过继承取得不动产物权,未办理过户不影响物权,但主张侵权损害赔偿需要证明对方非法占有。
2. 原产权人即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明知且许可公司使用房屋,公司占有具备合法基础,不构成侵权。
3. 主张物权侵权赔偿的一方,举证不足,需要自行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四条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诉法解释》第五百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