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履约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二老婚后购置房改房,先后离世,留有四名子女。母亲去世后,父亲与四名子女共同签订家庭房产协议,约定由家中女儿赡养照料父亲,老人离世后案涉房屋归女儿所有。后续女儿依约长期照顾老人,并持续居住案涉房屋。两名儿子拒不到庭应诉,一名儿子认可协议效力,法院最终判决房屋由女儿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家庭成员全员签署的财产协议,真实合法,对全体家庭成员具有约束力。
2. 协议附带赡养义务,继承人实际履约尽到赡养责任,可依协议取得房屋产权。
3.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法院可依法缺席判决。
《民法通则》第四条 原《继承法》第十条、第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