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未尽主要赡养义务证据不足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婚后取得一套房产,属于和再婚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过世后没有留下遗嘱。继承人包含再婚配偶、亲生女儿、早年失联的女儿,还有已经过世子女的代位继承人。其中一名女儿主张自己长期照料老人、承担医疗开销,应当多分遗产,另外两名被告没有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部分被告下落不明、经公告未到庭。但原告没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法院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遗产份额。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再婚婚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先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一半才属于被继承人的遗产用于分割。
2. 主张多分、少分遗产的一方,需要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尽主要赡养义务或是有能力却拒不赡养,举证不足不能获得份额倾斜。
3. 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其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位继承;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可以公告送达后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继承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