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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屋独占继承驳回案

案件事实

二老离世遗留祖屋且无遗嘱,育有四子。长子起诉要求独自继承全部房屋、其余兄弟配合过户。其他兄弟抗辩自己尽主要赡养义务,且长子私自占用收益、侵吞遗产,应少分。另有一子缺席庭审,长子提交的放弃继承证明无法核实真伪。法院无证据证明存在多分、少分情形,判决四兄弟均等继承祖屋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自愿管护房屋不能独占全部遗产。

2. 无法核实的放弃继承文书,法院不予认可。

3. 主张多分、少分遗产,必须举证证明。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