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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登记人签订房产继承协议案

案件事实

老夫妻出资买房,房屋却登记在其中一个儿子名下。老人去世后,其余子女起诉要求分割这套房子,提交了六子女共同签字的房产继承协议。该儿子此时已经脑梗,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抗辩房屋属于该儿子个人财产。经司法鉴定,协议签字确系这名儿子本人签署。虽该儿子无劳动能力,但每月退休金充足,不存在生活困难,法院认定房屋属于父母遗产,六子女均等分割,由另一个儿子拿房,向其他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房产登记不代表最终权属,家庭成员签署的真实协议,可以推翻不动产登记。

2. 无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想要多分遗产,要同时满足生活困难、缺乏劳动能力两个条件。

3. 笔迹鉴定费用,由各方当事人共同分担。

 

法条依据

《继承法》第 3 条、第 5 条、第 13 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 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