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到期自行兑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一笔对外债权归女方,男方承诺三年之内完成清收,到期收不回就由男方直接向女方给付对应钱款。协议还约定两套房产归属女方,一套房产赠与成年女儿。离婚后男方未履行约定,女方起诉。案涉一套房屋贷款未还清,过户条件不具备;另一套房屋贷款已结清。赠与女儿房屋的诉求,因女儿已经成年,应当由女儿本人起诉。法院判决男方给付约定钱款,并配合办理已结清贷款房屋的过户,驳回其余诉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协议中男方承诺收不回债权就自行给钱,属于自愿承担风险,该约定合法有效。
2. 房屋尚有贷款未还清,过户条件未成就,法院不直接判决过户。
3. 成年子女的受赠房产权益,应当由子女本人作为原告起诉,父母无权代为主张。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