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继承人放弃份额房屋归配偶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年夫妻婚内购置一套房产,丈夫去世,没有留下遗嘱。房产一半属于老太太个人财产,剩下一半作为丈夫遗产,由老太太和两名女儿、已经先离世儿子的儿子代位继承。两名女儿当庭愿意把自己继承的份额给老太太,远在外地的孙辈虽没有到庭,邮寄书面材料表示放弃继承,自身份额也归祖母。全部继承人均将份额处置给老太太,法院判决整套房屋由老太太一人取得所有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才是被继承人遗产。
2. 子女先于长辈死亡,孙辈可以行使代位继承,取得其父应当继承的份额。
3. 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或将继承份额赠与其他继承人,书面意见法院可以采信。
《民法典》第 1122 条、第 1123 条、第 1127 条、第 1128 条、第 115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