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协议书不具备遗嘱效力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部分子女签订家庭协议书对房屋作出身后分配,但并非全部家庭成员签字。母亲后续又立下公证遗嘱,把自己份额遗赠给孙子。老人相继离世后子女因房屋分割起诉。该家庭协议书不符合遗嘱法定形式,不能当作遗嘱适用。孙子得知受遗赠后六十日内没有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母亲份额转为法定继承。对父母尽较多赡养义务的子女可以多分,法院据此对房屋份额作出划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家庭内部协议若不满足遗嘱法定形式,不能直接当做遗嘱执行。
2. 受遗赠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六十日内作出接受表示,逾期视为放弃。
3. 对被继承人尽较多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酌情多分。
《民法典》第 1123 条、第 1124 条、第 1130 条、第 1139 条、第 115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