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未分割属于共同共有不适用诉讼时效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夫妻共有一套住宅,婆婆去世,儿子尚未分割到母亲遗产就又离世。儿媳与两个女儿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套房屋。被告抗辩原告起诉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法院认为,继承发生后遗产一直没有分割,全部继承人也没有放弃继承,房屋属于全体继承人共同共有,分割共有物不适用诉讼时效。本案同时适用转继承规则,先析出配偶一半房产,再依次计算各当事人的房屋产权份额,判令被告配合办理过户。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未放弃继承,遗产转为共同共有,分割共有财产不适用诉讼时效。
2.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当继承的份额,转由他自己的继承人继承,即转继承。
3. 婚姻存续期间继承取得的财产,若无特殊约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