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继承原则下遗产与债务一并处理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前案生效判决确认房屋归女性被继承人所有,同时判令她向两名姐妹支付房屋折价款,但是折价款未给付、房屋也没有完成过户。被继承人还没履行完毕债务就离世,儿子作为唯一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该套房屋。法院判决房屋由儿子继承过户,同时儿子需要在继承遗产价值范围内,承担母亲生前未履行的折价款及利息,其他另行主张的欠款由当事人另案起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债务,属于被继承人应当履行的合法债务,不因被继承人死亡直接消灭。
2. 限定继承原则,继承人接受遗产,仅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限度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债务,不需要无限兜底。
3. 当事人提出的本案没有处理的其他债权,应当单独另案诉讼,不宜在继承案件中直接一并审理。
《民法典》第 1122 条、第 1127 条、第 1161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