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形式瑕疵代书遗赠遗嘱效力认定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高龄老人无第一、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早年签订房产继承协议书,后又订立代书遗嘱,将全部财产遗赠给孙子。该代书遗嘱存在多处形式瑕疵,老人不会写字仅捺手印,代书人不属于见证人。但立遗嘱全程有同步录像,能够证实系老人真实意愿。孙子知晓遗嘱内容,老人去世后其操办丧葬、办理回迁选房手续,以实际行为接受遗赠。案涉回迁房尚未完成交房办证,法院确认拆迁购房协议、选房确认单对应的权利义务归孙子享有,不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存在轻微形式瑕疵,但录像、证人能够印证是被继承人真实意思,可认定遗嘱有效。
2. 遗赠接受的表示不限于书面,受遗赠人通过操办后事、办理遗产相关手续等实际行为,可推定接受遗赠。
3. 被继承人生前订立多份遗赠文件,以后成立的有效遗赠内容为准,旧的遗赠不再发生效力。
4. 房屋未办理产权登记,法院不直接判决房屋物权归属,仅确认合同项下权利义务。
《民法典》第 1123 条、第 1124 条、第 1133 条、第 1135 条、第 1142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