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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印件遗嘱不具备证明效力公证遗嘱有效继承案

案件事实

夫妻二人婚后修建案涉房屋,丈夫先去世,留有一份遗嘱复印件,被告据此主张房屋归儿子,因仅有复印件、见证人未全程见证订立过程,该遗嘱未被法院采信,丈夫的房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分割。妻子之后立下公证遗嘱,将自己全部房产份额留给两名女儿。被告举证妻子过往患病,质疑立公证遗嘱时精神状态,但证据不能证明订立遗嘱当时意识不清,公证遗嘱被认定有效。儿子后续去世,其继承得来的房产份额先析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部分由配偶及两名子女法定继承,法院最终确定各方房屋产权份额,判令被告配合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仅提供遗嘱复印件,无法与原件核对,又不能充分证实订立全过程,该遗嘱不能作为裁判依据。

2. 质疑公证遗嘱效力,应当提交立遗嘱当时被继承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据,事后的病历不足以推翻公证遗嘱。

3. 夫妻共同房产继承时,先分出配偶一半,剩余部分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4. 继承人在遗产分割前死亡,其继承所得份额作为自身遗产,由其继承人继续继承。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 1123 条、第 1127 条、第 1130 条、第 1134 条、第 1135 条、第 1140 条、第 1153 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