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遗产公证放弃不代表放弃全部遗产继承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人去世未留有遗嘱,两个女儿为法定继承人。小女儿办理公证,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仅针对案涉房屋放弃继承,房屋归大女儿所有并完成过户。大女儿长期与老人共同生活,尽到主要赡养义务。老人留有银行存款,单位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等补助,丧葬实际支出高于补助总额。公证放弃仅约束房产,不包含存款遗产,法院扣减丧葬超支部分后,就剩余存款按照 20%、80% 比例分配,未支持资金占用利息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放弃继承权具有效力,但仅对明确列明的遗产发生效力,不会自动推定放弃其余全部遗产。
2. 以受胁迫、精神状态异常为由否定公证放弃,应当提交对应证据,仅有口头陈述不足以推翻公证文书。
3. 抚恤金、丧葬费优先用于处理丧葬事宜,实际丧葬花费超过补助总额的,不再分割该笔补助。
4. 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主要赡养义务,按照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可以适当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 1121 条、第 1123 条、第 1130 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