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合同被追认后继承人可诉请办理产权登记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拆迁老人签订房屋产权调换合同,后实际接收回迁房屋并缴纳面积补差款,开发商分公司出具收款收据,视为开发商对拆迁安置合同予以追认。老人尚未办理回迁房产权证便去世,属于老人遗产。除本案女儿以外,其余全部继承人均放弃继承,该女儿成为唯一继承人,起诉要求相关主体协助办理不动产权证。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及其分公司履行协助过户义务,而项目相关人员、镇政府不承担协助办证责任。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行为人起初没有代理权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开发商以实际收款、出具收据行为,可构成对合同的事后追认,拆迁安置合同对开发商产生约束力。
2. 被拆迁人死亡,尚未办理过户的回迁安置房属于遗产,全部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剩余继承人有权承继拆迁合同项下全部权利。
3. 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有协助回迁安置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的法定义务。
4. 仅做担保承诺的镇政府、项目实际经办人,不属于办证义务主体,不承担协助过户责任。
《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