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债权回收不能则男方兜底支付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对房产、子女、对外债权作出约定,约定一笔对外债权回款归女方,男方若三年内未能清收,需限期向女方直接支付 335000 元。两套房产约定归女方,其中一套房贷未还清,另一套贷款已经结清。另有一套房产约定归成年女儿所有。到期后男方未履行付款及过户义务,女方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离婚协议合法有效,男方应当按约定承担兜底付款责任;贷款未结清房产过户条件不成就;已结清贷款的房产判令男方协助过户;涉及成年女儿财产的诉求,因原告主体不适格不予处理,利息未予支持。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离婚登记备案的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无欺诈胁迫情形应当遵照履行。
2. 离婚协议可以设置兜底承诺,男方自愿承担债权无法收回的风险,该独立付款义务不受基础债权瑕疵影响。
3. 按揭房屋贷款未清偿,过户条件未达成的,暂不支持过户,当事人可待条件具备后另行主张。
4. 财产权益归属于已成年第三人的,应当由该第三人自行起诉主张权利,原夫妻一方无权代为起诉。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