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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小产权份额共有物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此前继承生效判决确定,哥哥享有房屋绝大部分产权,妹妹仅持有 0.125% 极小份额,哥哥母亲又将自身份额无偿转给哥哥。房屋实际由哥哥居住,双方无法协商分割,哥哥起诉请求房屋归自己所有,按份额给妹妹折价补偿,并要求妹妹承担本案律师费。妹妹提出抚养费、劳务报酬等多项与本案无关的抗辩。法院参照市场单价核算补偿款,判决房屋归哥哥,向妹妹支付三千余元折价款,律师费因无约定不予支持。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已经生效判决确认的不动产份额,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不得再重复质疑继承主体资格。

2. 按份共有人无不得分割约定,可随时起诉分割房产,绝大多数份额持有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对极小份额方折价补偿,属于司法实践常见处理方式。

3. 共有物分割案件,若无事先书面约定,律师费不属于必须由败诉方承担的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4. 抚养费、劳务报酬属于独立法律关系,不能在本案中直接抗辩抵扣,当事人应当另行提起诉讼。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