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签署赔偿协议诉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子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母委托儿媳处理赔偿调解,调解协议经法院司法确认。后保险公司理赔环节的《赔偿协议书》上,儿媳代签去世男子父母的签名,写明转让赔偿权利。父母生前并未在该协议上签字,养子女在父母去世后起诉,主张协议系伪造签字、代理权限不足,请求确认协议无效并返还对应份额死亡赔偿金。被告提出诉讼时效、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父母知情且多年未提出异议等抗辩。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协议并非父母真实意思,原告诉请被全部驳回。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应当严格限定,代为调解不等于可以代为转让、放弃实体赔偿权利,超出授权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
2. 判断协议效力,不能仅看代签事实,还要结合当事人后续行为、是否知情、是否提出过异议综合判断。
3. 死亡赔偿金属于近亲属共有财产,并非死者遗产;赔偿权利人死亡后,其分得的赔偿利益可由其继承人主张。
4. 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损起算,原告主张多年后才知情,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