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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书遗嘱继承及抚恤金丧葬费分割纠纷案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再婚,留有一份自书遗嘱,约定存款一半归再婚配偶,一半留给孙女作为教育经费。被继承人去世后,其子女起诉分割夫妻共同银行存款、抚恤金与丧葬费。案涉存款大多存放在再婚被告账户内,存在多笔账户之间转存。法院认定遗嘱合法有效,先把夫妻共同存款分出一半归配偶,剩余遗产按照遗嘱由配偶、孙女平分。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适用遗嘱,扣除被告实际支出丧葬开销后,在三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之间均分;原告购置的是和前妻共用的双人墓穴,该笔费用不从丧抚费中扣除。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符合法定要件的自书遗嘱有效,遗嘱可以将遗产留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孙女,属于遗赠。

2. 处理存款遗产,应当先区分夫妻共同财产,析出配偶个人部分,剩余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

3.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不能通过遗嘱处分,扣除实际丧葬合理开支后参照法定继承在近亲属之间分配。

4. 为死者与前妻购置双人合葬墓穴,该费用不应当在本案死者的丧葬费中抵扣。

5. 遗产钱款实际由一方掌控的,可判决账户归掌控方所有,由掌控方向其他权利人支付对应折价款。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