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份遗嘱冲突之自书遗嘱效力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老年夫妻共有北京、海南两套房产,子女二人。家庭内部曾签署家庭协议、打印遗嘱以及子女放弃第一轮继承的承诺书。之后被继承人又手写订立 2021 年自书遗嘱,明确自己名下房产份额全部归配偶,写明该份为房产处置的最终遗嘱。子女以老人身患多种老年病、受胁迫订立遗嘱为由,主张自书遗嘱无效。法院认为疾病不等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续还签署赠与协议可以佐证老人意思表示真实,认可后订立的自书遗嘱效力,两套房屋全部归配偶取得。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被继承人患有老年疾病,不等于订立遗嘱时无民事行为能力,质疑遗嘱效力一方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受胁迫、意识不清。
2. 存在多份遗嘱时,以时间在后的有效遗嘱为准,后遗嘱明确否定此前其他遗嘱的,优先采信后订立自书遗嘱。
3. 家庭内部协议、子女放弃继承承诺书,不能当然对抗被继承人之后新订立的合法有效遗嘱。
4. 未完成过户的生前赠与协议,不影响同内容自书遗嘱的执行。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