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法定继承转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之子定居日本后死亡,留有上海一处房产,该房屋属于儿子与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儿子遗产还未分割,母亲又去世。母亲可继承儿子的那部分遗产,转而由母亲的继承人继承,形成转继承。部分继承人定居国外。被告主张双方有口头协商、100 万元款项应当抵扣遗产,同时对房屋评估报告提出异议。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存在口头协议,100 万元涉及另案不在本案处理;评估程序合法,采纳房屋评估价。儿子的配偶、女儿与死者共同生活予以适当多分;长期在国内生活的哥哥对老人尽主要赡养义务,转继承部分酌情多分。房屋判归两名被告按份共有,由被告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该继承人本应继承的份额流转给自己的继承人。
2. 主张存在口头遗产分割协议,应当提交证据,无证据的,该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3. 款项性质存在争议且另案正在审理,本案中不宜直接抵扣遗产折价款。
4. 对评估报告提异议,无充分证据证明程序、实体明显错误,不支持重新评估申请。
5. 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定继承中可以酌情多分遗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