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合同成立及法定解除权认定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子、叔侄之间订立二手房买卖协议,协议首部买卖双方均签字捺印,但卖方未在落款处签名。买方支付 30 万元购房款,房屋实际由买方的父母入住使用。买方以存在其他继承人、房屋无法过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及利息。被告抗辩合同未成立,原告系受委托付款,并非适格主体;第一次庭审被告表示不同意过户,之后又变更意见同意配合过户。公证处出具公证书,案涉房屋仅由四名被告继承,不存在其他继承人。法院认定合同实际成立,房屋已经完成占有交付,合同目的可以实现,不满足法定解除条件,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合同落款缺少部分签字,但首部当事人签字捺印,一方已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对方接受房款,可认定买卖合同成立,不能仅以落款未签名否定合同效力。
2. 主张存在其他继承人导致无法过户,应当提交证据,有继承公证书证明继承主体的,该解除理由不能成立。
3. 禁反言主要约束事实自认,被告为化解家庭矛盾变更履行意愿,表示愿意过户,不属于违反禁反言。
4. 房屋交由买方父母实际入住,买方长期未提出异议,可以推定房屋已经完成占有交付。
5. 具备继续过户履行条件,合同目的可以实现的情况下,守约方不享有法定解除权,不能要求退款付息。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