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与继承份额赠与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去世,名下留有一套登记在自己单独所有的房产,无遗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儿子以及被继承人的父亲。遗产尚未分割,被继承人的父亲又去世,发生转继承。父亲本应继承的份额,由父亲的子女再行继承。部分继承人自愿把自己继承得来的房屋份额赠与其中一名孙辈。法院认定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不采信实际出资的主张,核算各方继承份额后,房屋判归受赠的孙辈所有,由其向剩余未赠与的继承人支付对应房屋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权证书是物权归属证明,主张房屋实际由他人出资,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据不足的,法院不予支持。
2.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继承人又死亡,该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发生转继承,由该继承人的继承人继续分割。
3. 继承人有权对自己已经取得的遗产继承份额进行赠与处分,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
4. 房产遗产不宜实物分割,可采取归一方所有,取得房屋一方向其他继承人支付折价款的方式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六百五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