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书遗嘱效力认定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姐弟二人作为继子女起诉,主张继母的代书遗嘱无效,要求按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存款及社保补助。案涉房屋属于养父与继母夫妻共同财产,房屋拆迁回迁三套住房。养父去世未留遗嘱。继母住院期间由他人代书订立遗嘱,立遗嘱时录像显示其意识清醒,有两名见证人签字。原告提出见证人存在利害关系、缺少代书人签字、继母高龄患病,遗嘱存在伪造嫌疑。法院审查认为遗嘱处分的是继母自身财产份额,没有侵占养父遗产部分,代书遗嘱形式要件满足,遗嘱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分割存款、社保补助金,但未提交相应证据,法院不予处理,告知可另行起诉,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需要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同时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立遗嘱时录像可佐证立遗嘱人意识清醒。
2. 遗嘱仅能处分属于立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处分其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越权处分部分无效。
3. 主张遗嘱存在伪造、受胁迫,提出异议一方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仅有怀疑不能否定遗嘱效力。
4. 主张分割存款、补助金等财产,应当提供财产存在、财产数额的证据,证据不足的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起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