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资格及遗产分割协议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亲与继母再婚,姐弟二人,姐姐系父亲亲生女儿,与继母未形成扶养关系;弟弟是继母亲生儿子,与父亲形成扶养关系。二老先后去世,留有两套房产、理财、抚恤金、丧葬费等财产。姐弟二人曾自行签订《房产继承协议》对房屋作出分配。诉讼中被告抗辩姐姐无权继承继母遗产,同时主张协议存在重大误解应当撤销。法院认定,未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对继父母遗产享有继承权;双方签署的房产继承协议合法有效,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法院结合法定继承份额、协议约定,对房产、理财权益、银行存款、抚恤金丧葬费一并分割处理,互负金钱给付义务。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判断继子女继承权核心在于是否形成扶养关系,成年后继父母再婚,未实际共同生活抚养的继子女,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2. 继承人之间自愿达成的遗产分割协议,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有效;以重大误解主张撤销,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起九十日内行使权利,逾期撤销权消灭。
3. 抚恤金、丧葬费不属于遗产,但可以参照法定继承的规则在亲属之间进行分配。
4. 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配偶一半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由继承人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