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主要赡养义务多分遗产及租金分配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留有一处门市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人均未订立遗嘱。二老去世前主要由次子及儿媳照料,家庭口头约定,儿媳从房屋租金中领取补偿款。两名儿子于遗产分割前先后去世,发生转继承,继承人的配偶将继承份额让渡给女儿。儿媳长期掌控房屋租金,未向其他继承人分配。法院考虑次子夫妇与老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对其酌情多分房产份额。房屋租金属于遗产法定孳息,按照继承份额及家庭口头协议分配;儿媳退休后不再具备领取停薪留职补偿的条件,需向其他继承人返还多收取的租金补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同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主要扶养义务的,法定继承中可以酌情多分遗产,即便照料行为曾获取部分补偿,也不当然剥夺多分权利。
2. 继承人之间达成的遗产租金分配口头协议,各方均认可且实际履行,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3. 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发生转继承,转继承人概括继受原继承人的权利,同时受原有租金分配协议约束。
4. 房屋租金属于遗产的法定孳息,原则上按照各自继承份额进行分配。
5. 领取补偿的基础条件消失后,继续领取的部分应当向其他继承人予以返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