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效力确认继承纠纷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妻二人共同留有一处农村平房,二人分别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产全部由儿子继承。部分继承人在诉讼中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遗嘱,遗嘱合法有效,房屋地上建筑物由原告继承。因案涉房屋仅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过户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对过户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缺席的被告自行承担不到庭答辩举证的不利法律后果。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遗嘱经法定公证程序作出,若无充分相反证据推翻,应当认定合法有效,按照遗嘱内容执行遗产分配。
2. 农村宅基地房屋继承纠纷,民事审判仅处理地上房屋所有权继承;集体土地使用权过户属于行政机关职权,不属于民事诉讼审理范围。
3.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应当自行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4. 判决仅确认地上房屋继承效力,房屋能否办理产权登记,需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公证法》第二条、第三十六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