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及共有租金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父母留有婚内房产,母亲立下自书遗嘱将自身房产份额归儿子。女儿质疑遗嘱效力,申请笔迹鉴定后撤回,以老人患有抑郁症主张遗嘱无效。儿子曾另案主张房屋产权后撤诉。母亲过世后房屋出租,租金由儿子收取,另有母亲交由女儿保管的现金。法院认定遗嘱有效,房屋归儿子,向女儿支付折价款;死后租金属继承人共有收益一并分割,加装电梯费用按份额分担,剩余保管现金法定平分。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抑郁症不当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否定遗嘱一方撤回鉴定,承担举证不能后果。
2. 物权以登记为准,所有权确认另案撤诉,继承案件不再处理产权争议。
3. 死者去世后的租金不属于遗产,为继承人共有,可在继承案件一并裁判。
4. 房屋有益添附支出,由继承人按份额分担。
5. 保管遗产方主张钱款全部花费,应当承担举证义务。
《民法典》物权编、继承编相关规定;民法典时间效力规定;1985 年《继承法》;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