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代书遗嘱形式无效及存款抚恤金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四名子女分割父母遗留存款、证券及抚恤金。父亲留有一份他人代写的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原告长期在外地生活,三名被告在本地,对晚年父亲照料较多。父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代书遗嘱形式无效及存款抚恤金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四名子女分割父母遗留存款、证券及抚恤金。父亲留有一份他人代写的遗嘱,没有代书人、见证人签字。原告长期在外地生活,三名被告在本地,对晚年父亲照料较多。父亲生前擅自处分了属于原告继承母亲的遗产份额,被告之间已自行分配案涉钱款。原告主张存在首饰遗产但无证据。法院认定案涉代书遗嘱不满足法定要件属于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母亲死亡时原告应得份额,从父亲现存遗产中先行补付;对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三名被告予以多分;抚恤金一并处理;无证据证明首饰存在不予支持,已经分得钱款的被告向原告补足差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必须具备代书人、两名以上见证人签名,缺少该要件直接导致遗嘱无效,按法定继承分割。

2. 被继承人生前擅自处分其他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后续可从现存遗产中对受损继承人予以补偿。

3. 继承人长期在外地,其他继承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酌情多分。

4.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继承纠纷中可以一并处理减少当事人诉累。

5. 主张存在首饰等实物遗产,应当提交证据,举证不能则该诉求不予支持。

 

法条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