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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遗赠纠纷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通过继承公证取得拆迁安置房相关权益,该房屋尚未登记至被继承人名下。被继承人亲笔写下文书,写明将这套拆迁还原房全部权益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亲属,文书有本人签字日期还有两名见证人。亲属全额缴纳购房款,也明确表示接受遗赠。被继承人离世后,受遗赠人起诉要求确认文书有效,取得房屋所有权,被继承人的儿子以及房产开发公司均对原告诉求没有异议。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案涉文书虽标题有歧义,但内容符合自书遗嘱形式要件,属于遗赠性质文书,在形式完整、意思真实前提下应当认定有效。

2. 受遗赠人不属于法定继承人,需要在知道受遗赠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本案已经满足该条件,可以取得对应财产权益。

3. 房屋尚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各方均无异议,法院可以直接确认受遗赠人享有房屋所有权,后续由受遗赠人自行承担过户相关费用。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