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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统建房遗产认定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姐弟二人的父母先后去世,留有一套单位统建房,购房协议以父亲名义签订,但全部购房款项均发生在父亲离世之后,实际由儿子出资,房屋也一直由儿子占有使用。姐姐认为该房屋属于父母遗留遗产,起诉要求分割一半产权,由自己取得房屋并向对方支付折价款。儿子抗辩房屋系自己实际出资,不属于父母遗产。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父母有出资行为,法院驳回姐姐全部诉求。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判断政策性统建房是否属于遗产,不能仅依据购房资格登记在被继承人名下,还要审查购房款出资时间、实际出资人。

2. 继承纠纷中主张某财产属于遗产的一方,负有举证义务,证据不足的,应当承担败诉后果。

3. 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发生出资、签约行为,相应财产权益一般不能直接认定为被

继承人的遗产,继承人无权要求按继承分割。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