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购房离婚后未分割遗产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男女双方婚内贷款购置房屋,登记为二人共同共有,离婚时未处理该房产。离婚后全部房贷均由男方个人偿还,男方去世后,男方父母起诉主张房屋全部归自己继承。女方主张先分出夫妻共同财产份额,还要求从遗产中抵扣拖欠的抚养费。男方姐姐在男方死亡后代偿剩余房贷,该笔款项性质未在本案中认定。法院结合男方离婚后独自还贷贡献,酌定女方享有四分之一房产份额,剩余四分之三作为男方遗产,由男方父母、女儿三名法定继承人按份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姻存续期间购置且登记双方共有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因离婚后一方单独还贷直接改变共有属性,法院可依据对房屋贡献大小酌定分割比例。
2. 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未经过生效裁判确认,不能直接在继承案件中从遗产里抵扣处理。
3. 案外第三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代偿贷款,本案不作评判,第三人可另行起诉主张债权。
4. 各方均不申请房产价值评估,法院可仅判决确认按份共有份额,当事人后续可自行协商折价或再提起共有物分割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二百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