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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遗嘱房产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被继承人夫妻留有一套夫妻共同房产,二人共同订立公证遗嘱,约定案涉房产相应份额由其中一个儿子继承。父母去世后,部分兄弟姐妹书面同意放弃继承,一名子女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按照公证遗嘱由自己继承全部房屋并要求其余兄弟姐妹配合办理过户。法院依据公证遗嘱判决房屋归原告继承,其他继承人协助办理不动产过户手续。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在无相反证据推翻情形下,具有较强证明效力,应当优先按照遗嘱继承处理。

2. 部分继承人当庭同意房屋归原告所有,属于对自身继承权利的自愿处分。

3. 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4. 取得遗产的继承人,有权请求其他继承人配合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