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共有物分割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母亲与两个儿子通过继承生效判决,对两套房屋形成按份共有,母亲占有三分之二份额,两个儿子各占六分之一份额。母亲因养老、医疗需要起诉分割共有房产,主张取得房屋所有权,向两名儿子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其中一名儿子不同意变价,要求继续居住,另一名儿子同意分割。法院委托评估确定房屋总价值,判决房屋归母亲所有,母亲向两名儿子分别支付对应份额折价款。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按份共有人在没有约定禁止分割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有不动产。
2. 房屋不适宜实物分割时,可以采取折价补偿方式,由份额占多数一方取得全部房屋产权,向其他共有人支付折价款。
3. 共有物分割不以全部共有人达成一致意见为前提,达不成协商一致,法院可依法裁判分割。
4. 房产评估费用,由各共有人按照所占份额合理分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零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