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买房引发物权确认及继承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子女全额出资购房,出于亲情将房屋登记在母亲名下。父母去世后,部分继承人认可房屋由该子女实际出资,仅有一名继承人不认可该事实。原告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法院结合出资、长期居住使用、各方当事人意见,依据物权对内效力规则,判决登记在已故母亲名下房产归实际出资的原告所有。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物权登记仅具有对外公示效力,在家庭成员内部,应当依据真实出资、当事人真实意思来确定实际权利人。
2. 主张借名买房事实一方应当提交出资、长期占有使用等证据予以佐证。
3. 部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抗辩权利,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4. 房屋实际属于出资子女,不属于被继承人遗产,不按照继承规则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的解释(一)》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