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香港居民作为被继承人遗嘱执行人,与同为香港居民的原告签订协议,将内地房产转让给原告。原告以自身可继承遗产抵扣部分购房款,并付清剩余港币款项。案涉不动产位于内地,本案参照涉外案件处理,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即内地法律。被告收到传票拒不到庭。法院认定协议合法有效,应当履行过户协助义务;依据物权登记生效原则,民事审判不能直接确认房屋所有权,仅判决被告协助办理过户,驳回确认权属的诉讼请求。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涉港不动产纠纷参照涉外规则,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内地法律。
2. 遗嘱执行人有权按照协议处置遗产不动产,双方自愿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
3. 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生效为原则,房屋过户登记完成才发生物权转移,民事判决不能直接确认房屋归买受人所有。
4.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以缺席审理、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