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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通过家庭继承协议取得婚前房屋,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男方向拆迁部门出具声明,同意拆迁所得安置房与女方共有。安置房尚未交付,也未办理不动产登记。后双方产生矛盾,男方起诉请求撤销该房产赠与。女方抗辩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或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不允许任意撤销法院认定案涉房产权利尚未发生转移,判决撤销案涉房屋赠与。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约定将个人房产赠与对方或者约定共有的,在产权变更登记完成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
2. 拆迁安置房未交房、未办理权属登记,视为财产权利尚未转移,符合撤销赠与的法定条件。
3. 只有经过公证赠与或者公益、道德义务类赠与,才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
4. 一方行使撤销权不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经济付出,只要权利未转移即可依法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