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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确认纠纷

案件事实

案涉房屋属于老夫妻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妻子去世后未留遗嘱,女儿依法可以继承房屋六分之一产权。丈夫在妻子去世后,通过名为买卖实为赠与的方式,把整套房屋过户登记到孙子名下。孙子未支付合理购房对价,明知房屋存有其他继承人的遗产份额,不构成善意取得。本案属于物权确认纠纷,不适用诉讼时效。法院判决确认女儿享有案涉房屋六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夫妻一方去世,生存一方仅能处置属于自己的财产份额,无权擅自处分已故配偶的遗产。

2. 亲属之间签订低价买卖合同完成过户,实际属于赠与,受让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成立善意取得。

3. 物权确认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被告以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4. 家事安排意见如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不能当做遗嘱,仅可作为被继承人处分个人财产意愿的参考。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