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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纠纷

案件事实

案涉房屋属于再婚夫妻的婚内共同财产。夫妻二人先后订立代书遗嘱,指定房产由其中一名子女继承。部分继承人提交书面答辩,质疑代书遗嘱并非被继承人真实意思,提出遗嘱存在多处瑕疵。全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原告申请遗嘱见证人出庭作证,两份代书遗嘱满足法定形式要件,被告未提交相反证据推翻遗嘱效力,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遗嘱继承。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代书遗嘱需两名以上见证人在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均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形式要件完备即具备法律效力,不以公证为生效前提。

2. 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答辩权利;对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应当提交相反证据,仅有口头质疑不足以否定遗嘱效力。

3. 被继承人可以订立多份遗嘱,处分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夫妻共同财产。

4. 继承纠纷中,否认遗嘱效力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