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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订立公证文书,文书名称写为遗赠书,指定房产由孙子继承。孙子属于代位继承人,处在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该文书实质为公证遗嘱。部分继承人质疑公证程序,认为存在诱导,同时提交一份由利害关系人代书的申明作为后立遗嘱,该代书材料缺少适格见证人。法院认定公证遗嘱合法有效,利害关系人代书的申明不满足代书遗嘱生效要件,不能对抗公证遗嘱,判决案涉房屋由孙子继承。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文书名称不决定法律性质,要结合身份关系判断,指定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属于遗嘱,并非遗赠。
2. 公证遗嘱由被继承人本人到公证机构办理,无证据证明受胁迫、欺诈的,应当认定有效。
3. 继承人、利害关系人不能担任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缺少两名合格见证人的代书遗嘱直接无效。
4. 多份遗嘱并存,无效遗嘱不能否定合法有效的公证遗嘱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