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及家庭分家协议效力纠纷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房产继承 > 房产继承案例
被继承人夫妇先后去世,未订立遗嘱,涉案房产由四名子女法定继承。四名继承人共同签订《房产处理协议》《遗产现金分配协议》,一致约定案涉房屋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通过父母遗留抚恤金、现金抵扣方式,足额支付其他三名继承人各 2.5 万元房屋折价款,各方签字确认、款项分配履行完毕。后其中一名继承人去世,其子女(代位继承人)以未收到钱款为由拒不配合房屋过户,引发诉讼。其余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认定家庭分家协议合法有效,代位继承人受协议约束,判决房屋归原告单独所有,原告配偶不享有涉案房屋继承权。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全体继承人签署的分家析产协议效力优先:继承开始后,全部法定继承人协商一致签订的遗产分割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全体继承人及后续代位继承人均具有约束力。
2. 代位继承人无权推翻父辈已完成的处分行为:代位继承人承继的是被代位人的权利义务,父辈已自愿处分继承份额、领取补偿款,晚辈不得事后反悔、拒不配合过户。
3. 内部钱款纠纷不对外对抗生效协议:代位继承人未收到补偿款,属于其与已故亲属的内部纠纷,不能以此对抗已经履行完毕的家庭遗产分割协议。
4. 缺席审理视为放弃权利: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依法承担败诉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