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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物权确认纠纷

案件事实

因房屋限购,长辈出资购房,将房屋登记在儿子夫妻名下,儿子、儿媳出具承诺书确认房屋实际归长辈所有。儿子去世后,各方办理继承公证,先按登记状态做阶段性继承处理,同时约定后续儿媳要将自身名下份额过户返还给出资长辈。完成公证后房屋按份登记在儿媳、两位长辈名下。后长辈之一去世,各方就房屋权属产生纠纷。法院依据出资事实、承诺书、公证笔录中的真实合意,认定登记仅为对外公示,内部应当按照真实约定确权,对房屋份额作出划分并判令被告协助过户。

 

律师评议

刘颖新主任律师认为:

1. 不动产登记簿仅为对外物权公示,利害关系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内部存在借名买房约定,可以请求法院进行物权确认。

2. 继承公证文书仅反映当时阶段性处理方案,结合公证询问笔录可以还原当事人真实完整意思,不能仅以公证书文字直接确定最终权属。

3. 承诺书、出资凭证、公证询问笔录可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名买房法律关系成立。

4. 被继承人死亡后,其享有的房屋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对被继承人尽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酌情多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九十条。